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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办法

来源:青岛市图书馆 作者:办公室 阅读: 次 日期:2016-05-06

 

为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在为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弘扬热爱公益事业、助人为乐的高尚精神,吸引更多社会志愿者参与到图书馆公益服务活动中,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者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

二、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志愿者培训、调研和其他相关活动;

    2、对志愿者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3、在提供服务期间获得本馆相应帮助和服务,如交通补贴、免费午餐等;

    4、退出志愿者服务队。

(二)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志愿者服务守则,自觉维护图书馆声誉和形象;

2、及时、认真完成图书馆委托的任务;

3、向图书馆报告本人的服务情况;

4、不得以图书馆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志愿者服务内容:

    1、读者服务

    2、内部基础业务工作

    3、图书馆(展览)参观接待、讲解;

    4、馆大型活动和会务的组织、翻译;

    5、社会公益辅导活动;

    6、讲座会务、撰写通讯;

    7、为残障市民服务;

    8、其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三、注册办法

    (一)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

 1、本市居住或工作,年龄在 18 周岁至 65 周岁,身心健康;

    2、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

    5、遵纪守法 

    (二)志愿者报名

     填写报名表

    四、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

    (一) 图书馆办公室全面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联系电话:85011702),主要职责是:

    1、了解图书馆各部门的岗位需求;

    2、根据各部门需求合理安排志愿者队伍;

     3、密切联系志愿者所服务的部门,督促部门加强对志愿者的岗位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服务效果;组织对优秀志愿者的表彰、奖励及新闻宣传。

  4、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志愿者服务守则的行为,或在服务活动中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的,可终止其服务资格。

    (二)各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五、本办法自2009年3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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